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律说良法

近日,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工作人员吴某某在微信群中自曝与11人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此事惊呆了众生。

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随后,安徽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成立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同时称,吴某某已停职,正在配合调查。

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分享呢?

归纳起来,或许有这么四个。

安徽青企协称吴某某是劳务派遣的工作人员,但这个“劳务派遣”合法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所谓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也就是说,除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以外,其他工作岗位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否则就属于违法。

据网传信息,吴某某在安徽青企协担任的职务是副秘书长,那么安徽青企协的副秘书长是一个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吗?

如果不是,显然这个劳务派遣就不合法。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合不合法已经管不了那么多了,只要是有问题的人,不是临时工,就是劳务派遣,似乎已成为规律。

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倘若吴某某自曝信息属实,并且若被曝光的11人中存在公务员,那么他们会受到处罚吗?

据网传消息,被曝光的11人中存在部分公务员。不过公务员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他们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是否会受到处罚,取决于这种性关系的性质。

如果男未娶女未嫁,双方之间的性关系是基于正常恋爱关系而自愿发生,这既不违纪,也不违法,显然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不过,倘若作为公务员的男方已婚,那么他们与吴某某之间发生的性关系就是一种非法性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出轨行为。这里的出轨既有可能表现为包养关系,也有可能表现为临时起意的非包养关系。

无论是包养关系之下的出轨,还是非包养关系之下的出轨,公务员一旦出轨并被查实,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都会受到相应的处分:轻则警告、记过、记大过,重则降级、撤职,乃至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倘若吴某某自曝信息属实,吴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11人的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新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吴某某在超百人的微信群中爆料自己与11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信息,这既是吴某某自己的私密信息,也属于这11人各自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信息,无疑属于法律上的隐私。

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也就是说,吴某某自曝的信息,虽然是她自己的隐私,但同时也是这11人各自的隐私。在未经这11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不属于基于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情形,那么就侵犯了11人的隐私权。

当然,违法犯罪的隐私信息不受法律保护。与普通人出轨仅是道德问题不同的是,公务员出轨或者包养情人不单纯是一个道德问题,同时也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如果这11人中存在已婚的公务员,由于他们的出轨或者包养情人行为已经违纪违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吴某某则未侵犯他们的隐私权。

安徽青企协吴某某后续(安徽青企协秘书长吴方媛后续)

倘若吴某某自曝的信息不属实,吴某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吴某某所爆料的信息不属实,就意味着该等信息属于捏造的事实。如果一个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的人格,破坏他人的名誉,这在法律上构成诽谤。

如果构成诽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根据诽谤所造成后果的轻重,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对当事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这些微信群里的信息不是吴某某本人所发,而是有人使用吴某某的手机或者微信所发。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在爆料的信息属实的情况下,实际发布者有可能侵犯了非公职人员的隐私权,在爆料的信息不属实的情况下,那就是对相关人员的诽谤,由于此事已为全国人民所知悉,传播范围甚广,无疑将会构成诽谤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上吉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