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老兵说
就在前两天,有友友私信我:说自己在公司工作了15年,公司想要解除劳动合同,该赔多少钱?然后又说他们公司的HR告诉他:赔偿金最多能赔12个月。这是法律规定的…
问我这是真的吗?我当时回他的是:你们公司的HR应该是懂点劳动法,但懂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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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么说?那是因为的确有赔偿金最高不超过12的规定。但是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那得是你的工资超过了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否则,就是严格按一年一个月去折算的。
关于这一点,还真不是我个人在这里瞎忽悠,而是有真实的案例作为参考的。不信我们一起往下看【案号:(2021)辽03民终3549号】
王五(化名)于1994年入职鞍山某设备监督检验所,后劳动关系转到X辰公司,其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均没有任何变化。
2019年12月14日,X辰公司的负责人通知王五:本周工作到周五后,下周起你就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
被公司解聘的王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2N支付自己经济赔偿金137500元。(王某被解聘前,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月,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750*25*2=1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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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委作出公司支付赔偿金24750元的裁决后,王五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王五要求x辰公司将之前自己在鞍山某设备监督检验所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来计算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在具体赔偿金的计算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为1年折算1个月,不满半年按0.5个月算;满半年不满一年按1个月算。王五在鞍山某设备监督检验所以及X辰公司一共工作了25年。
由于赔偿金存在最高不超过12月的规定,所以x辰公司应支付王五的赔偿金额为66000元(2750×12×2)。超过66600元的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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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结果不服的王五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王五将自己在鞍山某设备监督检验所、X辰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赔偿领并统一由X辰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即由X辰公司支付赔偿金的年限从王五1994年在鞍山市某设备监督检验所工作开始,到后来转到X辰公司继续工作,至2019年被辞退,共工作25年。
2、一审法院认定赔偿金最多只能赔12,法律依据为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但在本案中,王五被解聘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50元,显然不高于鞍山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三倍,故赔偿金年限不应受最高12年的限制。
故,X辰公司向王五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应为137500元(2750×25×2)。
对于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的判决,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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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7500元。
我想看到二审法院的判罚的大家对于赔偿金到底是不是受最高12的限制应该有了比较准确的认识了。
那就是要看自己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是不是超过了当地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如果没超过,那工作了几年,就是几个月的赔偿金!
这个,大家可要看好了。可别因为某些方面有意无意的“误读”,让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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