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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需仔细斟酌兼职的路径和风险
文/ 任桂明 上海中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丁天 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闵行分院法律顾问
编/ 王小
图/pixabay
2022年11月15日,云南卫健委发布《云南省“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到要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增强激励保障,其中一条具体的举措提到: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兼职兼薪获取报酬。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其中提到,将鼓励基层医务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兼职兼薪获取报酬。
网上对次评论褒贬不一。医者仁心,不得恃己所长,专心经略财物,但作救苦之心。但笔者深知,部分基层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薪酬较低,医务人员也有追求更好生活的需求。并且,医务人员发展自身专业,通过兼职、创新的多种途径也是了解患者需求、在不同的实践中融会贯通的好方法。
在此,笔者以律师的视角分享医生兼职的理论及法律依据,以及如何规避职业风险。
在职医务人员是否可随意兼职?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并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公立医院属于各地卫健委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员工也是不能在企业任职的。
所以目前来说,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公立医院的全部医务人员,仍然不能从事被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兼职活动。
如2022年6月16日,广州市卫健委对中山大学某附属医院的医生做出了警告,并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医生通过微信,48次在互联网平台回答医务相关问题并收取患者红包,总金额仅4828.64元,但根据执业规则及法律规定,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当然,如何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兼得维护医疗环境以及执法的谦抑性,值得立法者及执法者思考并加快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和修改完善。
另外,如果医院与医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兼职的,医务人员的兼职行为则也可能会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政策落地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首先医务人员兼职,可能会滋生变相收红包、开飞刀,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如果医务人员尤其是主治医生、主刀医生等可以随意兼职,即使是一些与医务行为无关的兼职途径,也可能成为变相收取红包等不正当利益的方式。这种现象的滋生,是医患双方都不想看到的。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通过兼职的名义,变相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刑法》的,甚至会构成犯罪。
其次,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压力本就很大,从事兼职活动后可能导致医务人员不能专注于本职工作。
类比教育界曾屡禁不止的违规补课乱象,部分不良教师把工作重心放在了课外补习班上。同样,尤其是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往往很长,若是专注于兼职,而忽略了本职工作的,则可能存在职业道德及绩效考核相关的风险。
最后,如果在兼职中发生医患纠纷,责任承担主体会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患者利益受损。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正常的诊疗活动中发生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其所在的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并且,《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问题的责任归属、过错推定、举证义务、信息保护等,每一条均涉及“医疗机构”相关。
如果在医务人员兼职过程中发生了医患纠纷,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医务人员所属医疗机构,还是兼职所在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生个人呢?如果是兼职的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民法典》1222条的过错推定的情形,如违反诊疗规范、隐匿伪造篡改病历等行为,是否还能推定为是医疗机构过错呢?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对此进行进一步具体明确,笔者认为在未明确类似上述问题之前,医务人员的兼职会被严格限制在诊疗行为的范围之外。
如何让医务人员的兼职体面且合规?
互联网平台、自媒体不失为一个让医务人员兼职合规的途径,目前已有很多医务人员注册了个人自媒体IP,在互联网上输出医疗科普等内容,获取稿酬或是其他方式的流量变现。
笔者的一位客户,是公立医院助理执业医师,每个月需要值七次夜班,值夜班不忙时他会写一些小文章,整理一些感悟心得,通过自媒体赚取一些稿费酬劳。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创作,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不妨是在职医务人员的一个合规又体面的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自媒体,直播带货、承接广告等商业合作的法律风险也是近些年备受关注的话题。除了《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合规以及广告代言人的相关风险,《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三品一械”的广告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即“三品一械”的相关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违法发布“三品一械”广告的,视情节和违法程度的不同,将可能受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被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务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各类诊所、门店提供医疗服务。笔者把向线上诊疗平台、线下诊所以及其他门店(如推拿养生店等)提供医疗服务归为同一类,即通过自身的技术和知识,通过平台或门店提供医疗服务,更高效地获取兼职收益。
但兼职时首先要关注的是,如果是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需要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另外,也须注意审查平台或门店的资质和相关许可,如医疗机构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同时也要注意如果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自身也要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否则可能会违反《医师法》第十三条,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更为稳妥的做法是致力于发明创新。如11月17日,上海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其中,鼓励医务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且明确了职务科技创新产生的收益不低于70%的部分,归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很多人可能认为发明创新门槛很高,是顶尖学者才能触及的兼职方式,其实发明创新除了科技创新、研发创新以外,也有很多身边能触手可及的实用新型类发明。笔者顾问单位的一位基层医务人员,结合巡视病房经验,发明病床旁吸引装置的便携消毒装置,通过专利成果转化,获得了不错的收益。
虽然作为专业人士来说,专精于自己从事并热爱的行业是很好的选择,但是做个“斜杠青年”也是许多人追求多重职业身份和多元生活的选择。许多医生也在开展各类副业,比如北大、协和青年医生团队联合创办的“柳叶刀烧烤”。
需注意的一点是,根据许多医院聘用合同的约定或是医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禁止医务人员在外创办其他企业或在企业挂职的,那么开店或者去公司兼职,则可能涉及内部纪律处分,以及赔偿违约金甚至被开除的违约责任。
医疗事业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重大、系统工程,医疗活动和医务人员的管理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有利于公共利益。医务人员兼职的路径、监管等方方面面,仍需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的共同努力,加强医务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依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共同构建医疗的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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