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老兵说
相信很多HR都遇到过这样的“求助”:贷款买房,能不能帮我在收入证明上把工资多开一点?这个时候HR难免会犯嘀咕:不帮吧,买房可是人生大事,真因为这个给人家搞黄了,的确不太讲究;帮吧,人性这东西最经不起考验,万一员工反咬一口,把自己“帮进去”的事不是没有...
客观地说,这还真不是HR无病呻吟。就像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案例,就属于公司为了帮员工买房,把员工的工资从5000写到了9000。结果员工在仲裁的时候要求公司按照9000给自己补偿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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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闹上法庭后,最后法院会支持谁?依据又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个真实的案例吧【案号(2019)粤08民终2997号】
周愚民(化名)为X医院的医生,于2016年11月入职该医院。2018年12月,X医院被处以停业整顿, 周愚民选择离职。随后周发起仲裁,要求X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w(周称自己的工资为9000元/月)。
仲裁以周所提供的《收入证明》为依据,裁定X医院支付周经济赔偿金3.6w。X医院对仲裁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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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诉中,X医院提供了周愚民2017年12月-2018年11月的工资单(均有周本人签字确认):
年.月
工资金额(元/月)
2017.12
5087.13
2018.1
5087.13
2018.2
未提供
2018.3
4977.54
2018.4
4975.96
2018.5
4975.96
2018.6
4975.96
2018.7
4975.96
2018.8
5141.98
2018.9
4952.97
2018.10
5157.67
2018.11
5157.67
对于该份工资单,周除了主张2017年12月、2018年4月、11月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外,对其他8个月的签字予以认可。
对于周所提供的9000元/月的《收入证明》,医院表示是因为周向公司表示自己有买房需求,在其恳求下,公司才为其开具了9000元/月的《收入证明》。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X医院因停业整顿与周愚民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周愚民并无异议。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周愚民的月工资收入标准。
在X医院提供的过去11个月的工资表中,周确认其本人签名的8个月平均工资为5027.78元。尽管周对于另外3个月工资单上的签名不予认同,但是从这三个月的金额(5087.13元、4975.96元、5157.67元)看,与其确认的8个月工资金额基本相近,因此可以断定这三个月也是周的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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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公司提供的11个月工资金额推算,周的平均工资为5040.27元。尽管医院并没有提供与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全部12个月工资(2018.2月未能提供),但考虑X医院在诉状中认定周的月均为工资为5157.67元/月(该金额基本与其所提供的11个月平均工资金额持平)。据此,法院确认周的平均工资为5157.67元/月。
因此医院应赔偿周经济补偿金为12894.18元(5157.67元/月×2.5个月)。
对于周提出的工资按9000元/月计算的问题,医院已说明实为周恳求医院为配合其买房才多开的工资收入。但据医院提供的周本人签字确认的8个月的工资单看,其月工资为5027.78元/月。与其主张的9000元相差较大。而医院提供的工资单更为客观合理。因此法院判定周主张的9000元/月并不能作为其平均工资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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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法院认定仲裁裁决X医院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周正确,但在月工资金额的认定上存在错误,法院应依法以变更。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了判决如下:
1、变更《仲裁裁决书》裁决为:限X医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周愚民经济补偿金12894.18元;
2.驳回X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周愚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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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周主张自己的月工资为9000元,主要证据为医院为其开具的《收入证明》。但考虑到《收入证明》是开具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在此基础上,X医院辩称该收入证明是在周的恳求下为配合其买房才开具的。而周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因此仅凭《收入证明》就认定周某月工资为9000元并不合理。
2、周于2018年12月离职,故补偿金的金额应以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金计算标准。即以2017年12月至2018年11月作为周期计算平均工资。
由于X医院未能提供2018年2月工资,导致没法准确计算出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结合周签字确认的8个月平均工资(5027.78元)、X医院所提供的11个月平均工资(5040.27)以及医院诉状中确认的5157.67元均较为相近。
因此法院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认定5157.67元/月为周平均工资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作出限X医院支付给周经济补偿金12894.18元并驳回X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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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例,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呢?在笔者看来,员工和公司之间,还是互相多一些理解和信任会更好。毕竟很多时候,成人世界并非是非黑即白的。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彼此遵守一些底线,是不是对大家都好呢?
就像买房这件人生大事,如果公司不讲情只认理,那么你是多少工资我就给你开多少工资,是不是就避免了后续的麻烦呢?可对于人员工来说,因为收入不够,导致自己贷款下不来,这得多糟心?
所以在一个社会底层的HR老白菜来看,尽管劳、资无论在什么情形下都不可能绝对的公平、平等,在是在规则的允许下,双方相互理解,守住最基本的信誉和底线,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双方“和谐共处”哦~
#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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