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纪】当遇到职业恶意举报

#头条创作挑战赛#

接到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电话,是挺意外的。

毕竟每一件产品都是实地考察严选,或者是拿到样品了的。

所有的产品品质都是优中选优,所得资金也投入了公益。

平台和口碑经过两年时间的积累,也有了很高的认可度。

【创业纪】当遇到职业恶意举报

举报内容

看到这一条举报的时候,有点惊讶,纯属子虚乌有。

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就跟市监所的工作人员沟通了很多。

把产品相关链接发过去,工作人员说产品宣传没什么大问题。

虽然是举报人说是可以联系本人,实际却是匿名举报,但基本可以确定是职业举报。

就是钻着法律的漏洞,想要薅商家的赔偿,毕竟最高可以获得产品价值十倍的赔偿。

市监所的人员还是尽心的做了解释,现在他们接到90%的举报都是类似的职业举报。

在网上看了一下信息,现在由“职业举报人”进行的批量举报、恶意举报在全国各地都有案例,他们熟悉法律法规,通过搜寻商品或经营行为的漏洞,甚至栽赃陷害,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从而达到牟利目的。

这些人准备的证据十分齐全,引用的法律法规也很准确,举报的内容相对固定化、模板化,就像市监所发过来的内容一样。

市监所的工作量很大,商户企业也很麻烦。

为了证明,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营业执照、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产品样品、产品生产视频等资料。

过程很麻烦,但工作人员也坦言,目前还没有应对类似职业举报的有效措施,只能是商户企业自证清白。

而多数被举报的都是中小企业个体商户,也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或企业法务人员,东奔西跑交材料自证清白,劳心劳力。

我专门查了相关的资料,发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以“打假”等名义实施的恶意投诉举报索赔将不会得到支持。

然而事实上,针对这一类人员,存在举证难、认定责任难的困境。

如果这一次的举报没有准备好充足的应对证据,也就是产品相关完整的生产和经营资料,职业举报人就会接着利用《奖励办法》,要求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和获得举报奖励,甚至对处理结果或过程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奖励办法》中对举报奖励金设定的初衷是通过物质激励的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市场监管之中,从而构建更加有序、有效、有质的市场监管格局。

但是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职业举报人逐渐偏离了国家有奖举报政策的初衷,使得社会力量的治理参与逐渐转变为在合法语境下对个人利益的追逐,将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国家公器”作为自己大肆牟利的“私器”,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并极大地增加了商家的经营成本,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

最近还看到一条新闻《买186斤香肠,转头要老板赔两万……法院判了》。

现场加工灌装的香肠,却被举报人以真空包装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而举报,索赔货款及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最终工商部门及法院均支持了商家,手工制作的香肠属于武汉市冬季节令性食品,原告所购手工香肠为现制现售食品,不属于预制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

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所购香肠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或其因食用香肠受到实际损害。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香肠为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要求被告支付其十倍商品价款的赔偿无法律依据。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遂驳回举报人的诉讼请求,随后,举报人上诉。2022年11月,经过两审终审,武汉市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了举报人的诉讼请求。

拿到法院的传票后,商家老板一晚上没睡好觉,第二天她请了一个律师。这是她做生意20多年来第一次打官司,开庭前头一天晚上,她一宿未眠。

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压在胡志红心里的一块石头落了地。她说:“武汉有这么多灌香肠的门店,这个判决对其他同行一样重要。”

在这个法治社会,法律日渐完善,创业也罢,上班也罢,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越来越重要。

法律是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最有利武器,吃闷亏不可取,只会助长此类举报者牟取暴利的气焰。

在创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这就需要储备各种各样的专业知识。

创业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一步一个脚印,有时候踩到坑里的一次教训,远比在书本上来的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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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吉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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