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广播电视台
小李准备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对岗位、工作环境都很满意,唯独觉得每月3200元的工资有点低。为多拿工资,她和公司协商后私下达成了“协议”。小李说:“和单位达成了协议,单位不给我缴社保,然后每个月多给我发点工资。”
双方口头约定,单位不为小李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随每月工资支付给小李。这份看上去你情我愿的“约定”法律允许吗?市人社局服务窗口审核区科长王春梅表示,不允许。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障费。
人社工作人员介绍,职场中出现这种约定,有的是由用人单位为少缴社保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要求员工签订一份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书。有的是员工为了多拿工资,自己主动上交承诺书,放弃社保,要求公司将社保转成工资支付给自己。但无论是哪一方主动提出这种约定都是无效的。王春梅说:“如果不交社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待遇,到年龄退休后,因工龄断缴也影响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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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晖 | 通讯员:陶亮
编辑:王路 | 校对:刘媛
责编:郑海 | 审核:周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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