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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笔者所在县公布了2022年度《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其中有一句话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学校召开教代会对方案进行讨论时,对这句话的具体含义,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解:
“非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制定岗位考核细则进行量化考核赋分发放。非教学岗位人员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教学岗位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
我的理解是,非教学岗位人员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应该只有教学岗位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30%及以下,不能超过30%。假设教学岗位人员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是1万元,则非教学岗位人员的平均数就是等于或小于3千元。
一位在后勤岗位的同事对此的理解与我截然相反,他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非教学岗位人员的平均绩效工资可以是教学岗位人员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倍,但不能超过1.3倍。
我将这段话发到头条上,想听听网友们的想法,没想到竟然有大部分人跟我的理解相左,他们都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非教学人员的平均绩效是教学人员的1.3倍以内。
有意思的是,这句话既考验了一个人的语文理解能力,也检验了一个人的数学素养。在小学六年级上学期的数学课本中,有一个章节(百分数问题)是专门学习此类内容的。如果不能理解应用题的意思,弄反了参照对象,题目就会做错。
上述那个句子定语太长,对我们的理解造成了干扰,可以将其简化为“非教学人员不得高于教学人员的30%”,这样就好理解多了,推导过程如下(假设):
∵ 教学人员为10000元
∵ 教学人员的30%为3000元
∵ 非教学人员不得高于教学人员的30%
∴ 非教学人员≤3000元
这句话的关键在于一个助词,即30%前面的那个“的”字。如果没有这个“的”字,意思就完全变了,变成了“非教学人员不得高于教学人员30%”。这样的话,就应该理解为,非教学人员是教学人员的1.3倍以内。
推导至此,对这句话的理解应该没有疑义了,但还有不少网友继续“嘴犟”,说,即使文件的意思是这样,在实际分配时,掌握了话语权的“非教学岗位人员”仍然会故意做出错误的理解,将分配方案解读为“非教学人员是教学人员的1.3倍”。
不得不说,网友们的担忧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中小学,非教学岗位人员要么是学校的领导,要么是有背景的干部家属,强势惯了的他们,怎么可能在绩效分配中吃亏?
我的一位前同事讲过一个笑话。她好不容易在学校谋了一个轻松的差使,学期初分发课本,平时不用带课,只需给各处室送送报纸。有一次她请板车拉课本,板车师傅看她跟着车走得满大头汗,同情地说:“你怎么不拉点关系,去当上课的老师呢?”
板车师傅不知道,中小学不带课的老师都是牛人,没有工作压力,上班就像玩儿,还能拿到平均课时费,超过一半的带课教师。
除了这类“大社员”,学校还有哪些人员不带课呢?
一是规模较大学校的一把手,一把手领管理津贴,或实行校长职级制,与一般非教学岗位人员有区别,这里不讨论。
二是后勤财务人员。这类人是学校的实权派,对分配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他们不能推翻前述文件的规定,就会采取变通的方法,课表上排两节小学科课程,但自己并不上课,这样就可以算是教学岗位人员。
三是图书管理员、实验员、安全员、教研员等,这类岗位主要安排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老弱病残教师,让他们只领30%的绩效工资,虽然心里不太舒服,但也不会提出激烈的反对意见。
另有一类人员——中心学校(教育总支)的管理干部,他们不是教学岗位人员,但也有别于普通后勤财务人员,他们不太可能接受上述绩效方案。
整体而言,这个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还是不错的,分配时向一线教师和班主任有所倾斜。现在的问题是总量有多少,具体实施时会不会走样。如果总量很小,一年仅有几千元,那就是螺丝壳里做道场,闹不出多大动静来。如果实施过程中走了样,“集中”打败了“民主”,那就还不如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各拿各的一份,谁也别嘴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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