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辞退补偿(劳务派遣5年被辞退怎么赔偿)

·北京董正伟律师

#律师来帮忙#

许多大公司对员工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一部分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部分通过劳务外包公司管理,同样的工作岗位因为员工身份不同,待遇也不同。可以肯定的是通过劳务外包公司管理员工节省不少人力资源成本,否则,企业不会多此一举委托劳务外包公司招用员工。如果说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公司招聘员工,一开始就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各方当事人事先知情认同用工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自己招聘员工,然后与劳务外包公司签订托管协议,这种情况下就比较容易产生争议。一些劳动者不认为是劳务派遣人员。#法律人举案普法#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辞退补偿(劳务派遣5年被辞退怎么赔偿)

辽宁鞍山市80后女子,10多年前到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从事客服工作,变换了多个工作部门,期间女子还两次向上级申请涨工资,但是,银行始终没有与女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女子申请银行和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一直没有得到回应。2018年10月,银行部门负责人口头通知她,不用再来上班了。女子认为银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确认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关系。当地仲裁机构驳回了女子的仲裁请求,接下来,法院也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为何女子在银行工作十年,劳动关系却得不到承认呢?

2007年3月,辽宁鞍山市铁西区80后女子张某某通过鞍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应聘到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先后在“私金部”、“办公室”、“银电部”、“个金部服务办”等部门从事客服工作,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此后交行鞍山分行将物业服务整体外包。2008年6月,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开始先后与沈阳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鞍山某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外包合同。2008年6月至2013年9月由沈阳保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1年7月12日,张某某与一同被招聘的李某楠向银行的领导提交了一份《关于薪金福利待遇的申请》在这份“申请”中,提出三点诉求,一、与行里签订劳动合同并给原告缴纳劳动保险。二、从2007年开始补缴五险一金。三、适当提高工资(参照分行聘用司机1,500元)。银行的行长签署意见为“同意,具体标准请人资部门审核”,但还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6月8日,张某某与李某楠再次向领导提交了一份《关于涨工资的请示报告》。主管领导也在这份“申请报告”作了批示,同意适当提高原告的工资待遇。

2018年10月末,银行负责人宋某某告知张某某被解聘了。另一种说法是,银行要求张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不同意离职。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劳动关系,交通银行鞍山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420元。仲裁委裁决,张某某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全部仲裁诉求。张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交通银行鞍山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910元、2018年10月半个月工资1,085元及代通知金2,170元,共计人民币53,165元。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辞退补偿(劳务派遣5年被辞退怎么赔偿)

法院认为,张某某工资及社保均由案外人物业公司负担。在多年时间内张某某未提出异议。依据张某某的工资及社保情况不应认定其与交行鞍山分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某的工作是受其所在外包单位指派至交行鞍山分行工作,不能以其最终工作地点在交行鞍山分行认定其与交行鞍山分行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认可一审判决,要求改判。交通银行鞍山分行与鞍山市铁东区某派服务站、沈阳某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某诚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外包协议书,不是张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张某某是物业公司的员工。银行的通讯录、体检档案、工作服及工作服照片,《关于薪金福利待遇的申请》《关于涨工资的请示报告》等证据,都表明张某某是和其他银行员工一样的工作安排,工作长达11年有余,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的工作是受其所在外包单位指派至交行鞍山分行工作,其社保也一直由外包单位缴纳,对此张某某知情且一直未提出异议。张某某的工作地点虽然在交行鞍山分行,但其是由外包单位指派到交行鞍山分行工作的,其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也一直由外包单位负责。由于张某某与交行鞍山分行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交行鞍山分行支付其各项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2年12月9日,辽宁鞍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辞退补偿(劳务派遣5年被辞退怎么赔偿)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交通银行鞍山分行当时从人才市场招聘到了张某某从事客服工作,实际上就是银行保洁人员。但是,当时没有签订合同。一年后,银行与物业公司签订外包协议,将张某某等银行保洁人员交给物业公司管理。张某某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上张某某的工资是物业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是物业公司缴纳的。张某某没有提出异议估计是想通过长时间银行工作争取与银行签订直接劳动合同。所以,2011年,2015年张某某向银行申请涨工资待遇时,银行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部分同意。

这件事情争议在哪呢?银行招聘张某某时没有充分说明用工性质,没有明确将来要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管理。而外包物业公司没有与张某某签订派遣到交通银行工作的具体劳动合同。交通银行鞍山分行认为物业公司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就足以证明张某某劳动关系在物业公司。而张某某认为,一直在银行工作,按照银行领导安排进行工作,服从银行管理,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事实上与银行存在劳动关系。

问题的关键是11年的工作时间,张某某工资和社保一直由物业公司负责,这个事实是无法改变的。在此,张某某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银行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也行不通呀。这种情况在劳务外派过程中比较常见,一些公司为了避免在用工管理过程中与劳动者发生争议,通过外包公司用工,在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辞退员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这件事情警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遇到长时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定要明确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通过劳务外包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也要明确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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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吉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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