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学科律师
老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高管。
2007年,老徐用9.99万元,购买了公司1.5%的股权。
2013年7月,老徐离职,但是工商登记上老徐依然是股东,持股1.5%。
2014年10月,公司修改章程,增加了“员工辞职、调离、退休的,其股权应转让给工会委员会...”的内容,全体股东签了字,包括老徐。
2015年、2016年,公司依然给老徐分了红。
2016年12月,公司让老徐把股权转给工会委员会,老徐收到通知,但是不同意转让价格。
最后,老徐和公司互不相让,诉至法庭。
章程中规定“离职退股”有没有效力?老徐的退股时间从哪一天算?
公司章程中规定“离职退股”是有效的,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程序合法
修改公司章程,一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把“离职退股”写入章程,需召开股东会,并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2. 适度限制
《公司法》允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出不同规定。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可以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但不能完全禁止股权转让。
3. 不踩红线
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自由约定的红线。
在符合以上条件下,全体股东可以对“离职退股”作出特别约定,写入公司章程后,对全体股东具有法律效力。
老徐的退股时间从哪一天算?
老徐2013年离职,章程2014年修改,“离职退股”是2014年加进去的,老徐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了章程的修改,并且签字同意。
一般情况下,老徐的退股应从离职时计算。
但是,在老徐离职后,2015年、2016年依然以股东身份获得分红款,虽然人已离职,但实质上仍享受股东权利。
直到2016年12月,工会要求老徐转让股权,此时工会发出了通知,触发了“离职退股”的效力,老徐自2016那年12月丧失股东资格。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的争议,与股东资格的丧失不冲突,双方进一步处理股权转让的程序问题即可。
实务建议
1. 退出机制,是股东层面核心机制之一,如果缺少退出机制,则容易造成股东僵局或公司僵局。
2. 退出机制是一项“先手工程”,最好的时间是在合伙、入股初期设计出,其次是在争议爆发前,如产生争议后再弥补,则很难。
3. 章程中约有23处内容,股东都可以自由约定,这部分内容是建立自己公司机制的抓手,利用好能起到保驾护航、定纷止争的作用。
用碎片化时间,掌握系统股权知识
让分股权成为你的基本功
评论